
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
xiaohaitao.fabao365.com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我的位置:首页 > > 正文
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吗?
2010-05-17 14:33:03 来源:肖海涛
| 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吗? |
| 答: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,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。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。 |
| 相关阅读
- 大家都在看

上海市2013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,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(最新)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,上海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